一、承攬服務有以下事由,造成物品之損害損失者,將不負賠償責任:
1.若有特殊貴重物品(如古董/鋼琴/藝術品/金庫/高級傢俱等),客戶需自行另向保險公司投保,在搬運過程中請客戶全程督導,且在搬運完成後當場清點簽收,否則事後不予理賠;未告知者視同一般物品,則不包括在理賠範圍內。
2.物品須先行打包.裝箱或包裝,若未先行妥善打包而造成搬運物品損壞或未包裝直接搬運,因磨擦留下痕跡,不屬理賠範圍。
3.電子、電腦、電器用品除外觀在運送過程中有明顯損壞外,若消費者不能證明,業者未依該類物品之通常運送方式,或未依消費者指定之運送方式時,業者對於該物品因運送而產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4.消費者自行裝箱內有易碎品須明顯標示,若消費者不告知箱內為易碎品而無不當搬遷(紙箱外觀無明顯損壞),造成易碎品損壞,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5.工作人員預先告知將會發生之不利搬運或有損害之疑後,消費者仍執意搬運。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由所致者。物品本體以外之其他附帶利益或所失利益者。
6.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重要文件、珠寶飾品、鑽錶、印章、存摺、古董、字畫或其它貴重物品等消費者應隨身攜帶或於搬遷日前先行存置安全處所,若有損失,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二、理賠原則
1.能協助修繕者,以修繕完成為原則,若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讓後之現值,則以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
2.在搬家過程中,如因搬運不當使物品損壞,一般物品以折舊後現值賠償,惟單件以3000元為限,理賠總金額以總服務費30%為限。
3.一般玻璃全額賠償,但不包括水晶製品或特殊材質製品,上限總額不超過3,000元。
4.物品若有毀損遺失,應於搬遷完成三日內告知業者申請理賠。
5.如有任何爭議事項,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注意事項
1.電話報價之消費者於服務人員以抵達遷出地消費者臨時取消或改期,酌收二成空趟費。
2.簽約後排定出車,請先付總價二成之訂金,取消出車訂金恕不退還,外縣市長途案件,需付三成之訂金後派車。。
3.同一件家電家具定位以一次為限,二次以上酌收室內移動費用。
4.簽約後因故延期搬運時間只限二次,第三次訂金没收。
5.消費者取消本契約,契約自動失效,訂金恕不奉還。